




省藥械集中采購部門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醫療保障局,在漢部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4-2)和省醫保局等六部門《關于湖北??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意見》(鄂醫保發〔2022〕?51?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為做好我省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落地執行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購產品和實施范圍
(一)采購產品。本次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產品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包含植入體、言語處理器等。
(?二?)中選結果及協議采購量。本次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清單詳見附件?1,其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詳見附件?2。附件?1、2?可通過湖北省醫療保?障局官網下載(?網址: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
(三)產品掛網。本次中選產品供應清單內的產品按其中選?價格在湖北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采購平臺,網?址:https?:?/?/?www.?hbyxj?z?cg.?cn/?)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專區掛?網。醫療機構按其中選價格在省采購平臺采購,不得再次議價。
本次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產品范圍內?中選產品供應清單?之外類別相同、功能相近的(?中選企業未申報或新獲批的產品,?未中選企業或新獲批企業的產品)均視為非中選產品,?暫以不高?于全國省級采購平臺掛網最低價在省采購平臺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專區掛網。
已在省平臺掛網的,未在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之?日前按上述掛網規則調整的中選產品、非中選產品,在省采購平 臺暫停掛網。
二、采購主體及采購周期
(一)采購主體。全省區域內的公立醫療機構、駐鄂軍隊醫?療機構和自愿參加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
(?二?)采購周期。本次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采購周期為?3?年?,采購周期為?202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 日。采購周期屆滿后,可根據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延長采購期限。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每年簽訂采購協議。原則?上采購周期內總采購量應為首年協議采購量的3?倍,醫療機構無?需重新報量,每年度協議采購量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首年未填報采購需求?的醫療機構如新增采購需求,須簽訂采購協議;如醫療機構因特?殊原因下調采購量的,須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及需調整的采購量,?經市、州醫保部門匯總后,報省醫保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并公示醫院提交的說明。
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嚴格?履行合同要約,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醫保支付標準
采購周期內,醫保支付范圍內的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非中選產品,以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醫?;鸢匆幎ū壤Ц丁?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產品增補掛網?。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開辟綠色通道,原則上于2025?年?3?月?20 日前督促相關企業?在省采購平臺完成本次集采中選產品、非中選產品相關信息的增?補工作。各中選企業和非中選企業應按上述規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在省采購平臺完成本次集采產品相關信息的增補工作。
(?二?)配送關系建立和合同簽訂?。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的配 ?送關系建立和合同簽訂參照《關于做好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 ?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準備工作的通知》?(鄂藥采聯辦〔2024〕6?號)相關程序和有關規定執行。各中選??企業、有關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應在2025?年?3?月?30 日前,通過??省采購平臺完成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三方配送關系確認、線下合 ?同簽訂等工作。與此同時,市、州醫保部門要組織協調督促轄區 ?內醫療機構及時與中選生產企業及其自主選定的符合要求的配??送企業簽訂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三方協議,確保采購和使用按要 ?求執行。
(三?)價格調整及執行?。2025?年?3?月?30 日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在省采購平臺統一調整中選產品和?非中選產品價格;自?2025?年?3?月?31 日起,全省統一執行中選結?果。各相關醫療機構在執行日前做好中選品種的清庫、備貨等銜?接工作,及時按照中選價格采購中選產品,確保?2025?年?3?月?31日起,我省患者能夠以中選價格使用中選產品。
五、其他要求
(?一)各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的采購、進院和使用環節,?確保在采購協議期內完成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后,應從臨床合理使用出發,優先采購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
(?二)中選企業作為保障質量、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保質、足量按要求組織生產,并向配送企業發送產品,?滿足醫療機構臨床需求。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并提供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各醫療機構、?配送企業要根據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科學制定采購計劃和庫存?儲備,確保中選產品正常供應和使用。
(?三)加強履約情況監管監測。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將企業、?醫療機構履約情況,特別是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簽訂、中選產品?供應、配送、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公立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非中?選產品網上采購及使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進度等情況納?入監管監測范圍,按照“每月監測、季度上報”的要求開展督導?和監測,對非中選產品使用量異常增加的,醫療機構應作出情況?說明;對履約情況差的,要采取函詢、約談、通報等措施予以懲?戒,情節嚴重的要及時上報,并采取信用評級予以相應懲戒。要?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范圍?,考核結果與醫?;鸾Y余留用等掛鉤。相關監管監測情況,各市、州按季度上報省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
(?四?)相關配套措施及其他事項等按鄂醫保發〔2022〕51?號和本次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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